2018年1月17日 星期三

澳門《新控煙法》條文-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所謂的澳門《新控煙法》即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新修訂的條文可按:9/2017號法律
修訂後的全文可直接按: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摘錄尤其值得注意的修訂內容如下
第二條
定義

(三)“電子煙”是指得以煙嘴方式吸入含有或不含尼古丁的氣霧的產品,或任何這種產品的組成部分,包括煙彈、儲存匣及不具有煙彈或儲存匣的裝置;

第四條
在特定地點禁止吸煙

(十八)在距離標示集體客運車輛停車處的信號少於十米的範圍,該等範圍由主管實體劃定;

第十五條
禁止售賣

禁止售賣電子煙以及供口服或鼻吸的煙草製品

第十七條
廣告及促銷

一、禁止任何形式的煙草、煙草製品及電子煙的廣告及促銷,包括透過廣告媒介或資訊公司的服務以隱晦、掩飾及暗示的方式製作的廣告,但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上款規定不適用於僅在銷售煙草製品的地點內展示的煙草製品價格標記及價格牌,只要該等價格標記及價格牌不能從銷售地點外看見,尤其不能透過陳列窗看見。

八、禁止在固定及流動銷售點陳列煙草製品或使其可見。

九、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專門售賣煙草製品的場所,只要在有關場所外不能看見該等煙草製品。

第二十三
違法行為

(一)在第四條所指禁止吸煙地點吸煙,科澳門幣一千五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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